法律和税制
伯利兹实行英国普通法。伯利兹自1862年起为英国殖民地,其国家名称曾一度被英国更改为“BRITISH HONDURAS”。1973年当地人民将它改回原来的“BELIZE”,而这也是伯利兹独立之路的第一步。1981年伯利兹正式成为完全独立国。其法律基于英国大陆法制定,法院机制一样类似英国,各种商业契约、商事法等皆基于英国法律模式。
国际商业公司不能与当地人发生贸易关系, 而且不能投资于伯利兹境内的房地产、不能从事银行保险及再保险业务。
国际商业公司无须缴税,只要每年缴纳一定的政府执照费用即可。但在到期日没有按时缴费的公司将被处以罚金,如果超过缴费日五个月仍未付款,公司将被政府除名。
商业公司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
公司注册规定
公司必须通过拥有服务供应执照的代理公司在当地设立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公室。公司名称不能与已注册公司的名称相同或太相似,也不能含有与伯利兹政府相关或保险等字样,除非另行申请相关牌照。公司可以用英文以外的其他语言进行注册。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股东和一名董事。股东和董事可以由相同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法律规定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股东或董事名册备案到公司注册处,但股东董事的详细资料不允许被公开查阅。公司允许发行不记名股份,但不记名股票不得由最终股东或受益人持有。无须递交年度报表或审计账目,也不要求召开周年大会。
语言
伯利兹的官方语言是英语,但平常沟通很多人仍然说他们习惯的西班牙文。
货币
通用货币为伯利兹元。